一、谁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者进行惩罚
1.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其他任何党政机关、单位或者事业、团体学校组织都没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决权。公安派出所,只能对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裁决权,超过这个限度,必须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执行裁决。
4.其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农垦等专业部门的公安机关。
5.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乡(镇)人民政府是设在乡(镇)区域的负责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应由县、市级公安局制作委托书。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为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要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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