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明确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组装汽车。根据有关规定,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除回收的废弃汽车的拆除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框架作为废金属,如果能够将拆除的其他零件作为冶炼原料销售给钢铁企业的话,必须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必须明确记载废弃汽车回收零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框架和其他部件组装汽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生产、销售组装汽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组装汽车,有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可以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机动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驾驶拼装机动车会受到的处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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