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条款,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均不得自行组装机动车辆。
由于车辆运行所累积的路程已经达到其极限,驾车者有权将其送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进行处理。
该公司必须详细地记录相关资料,并将报废的机动车注册证书、车牌以及驾驶执照上缴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制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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