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犯罪并不强制要求行为人必须拥有固定的卖淫场地;
然而,无论是持有固定还是临时的卖淫空间,都无法躲避该罪的指控。组织卖淫者必须进行广泛的纠集活动,以创建相应的卖淫组织。他们可能会通过招募、雇佣、胁迫、诱惑或者为多次卖淫提供场所等各种手段来实施这种纠集。在整个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始终占据着主导和责任的角色。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一定数量的卖淫人员,从而实现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取利益的目标。所有参与到这个组织中的人都将被视为主犯,而那些仅仅提供协助的行为则将被单独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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