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
受理,受理材料
材料审核,材料初步审核
现场审查,实地调查
审批,作出行政决定
发证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承诺书
5、经办人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a.变更(增加)名称的特殊冠名的需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四、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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