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受损车辆分别为丈夫和妻子所有,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丈夫(张某)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妻子(李某)车辆损失1万余元。
2015年3月的一天,张某的驾驶员苏某将车发动起步,因疏忽大意,不慎碰撞张某妻子李某的车,致车落入水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花费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车辆的承保公司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以《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告知书》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的车辆属被保险人以外的财产,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约定免除了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该条款约定无效。宣州区法院遂判决李某在本起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1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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