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投资者必须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投资后撤回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者撤回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只有在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资格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做出如下限制:
(一)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保监会关于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做出如下规定: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二)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2)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3)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4)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三)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四)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五)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对主要股东的要求。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进行了放宽,由20%调整到51%,但附有相关额外条件。此外,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法人股东资格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诚信、无违法记录的要求,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在财务指标方面有着相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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