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免责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时 , 当 事 人 需 提 供 哪 些 证 明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明该事件并非由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或者行为所致。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证据,如气象报告、地质报告、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等;
2. 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措施和通知,以及相关机构发布的灾情报告;
3. 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与疾病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财产损失清单、财产损失证明等与财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文件;
5.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如合同条款、证人证言等。
总之,当事人需要提供与不可抗力发生时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该事件并非由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或者行为所致。否则,当事人可能无法免除相应的责任。
总之,当事人需要积极采取行动,及时通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并非由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或行为所致。否则,当事人可能无法免除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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