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执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的。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逃跑。公民立即将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司法机关,一方面有效制止犯罪,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抑制犯罪嫌疑人的傲慢,有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当然,我们在提倡与犯罪作斗争的同时,要注意斗争的方法。特别是对付实施犯罪的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实施犯罪的人往往有凶器,必须敢于向司法机关扭曲,防止受伤。2、在事件中通缉。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嫌疑犯,司法机关调查后,对于逃跑的嫌疑犯,一般会发出通缉令。但是,无论嫌疑犯逃到哪里,总是接触社会,混迹在人群中。最有可能直接接触到他们的,还是广大公民。因此,对于发现负面事件逃跑的嫌疑犯,任何市民都可以直接转移到司法机关,转移到司法机关处理。法律赋予许多公民这一权利,鼓励与犯罪分子斗争,在整个社会上建立天罗地网,使犯罪分子逃不出法网。3、越狱逃跑了。一般来说,被判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穿着监狱部门特制的监狱服,特征明显。有些罪犯不放心改造,却想办法越狱逃跑。这些犯罪分子越狱成功后,逃跑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很大威胁。有关司法机关应立即下达通缉令,另一方面组织力量紧急追捕。作为广大公民也有责任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协助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一旦发现越狱逃犯,任何市民都可以直接转移到相关司法机关。如果是监狱周边的大众,可以直接送到监狱部门。如果远离监狱,可以在附近转移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交给司法机关处理。4、被追捕的人。有时候,司法机关在追捕犯罪者,在进行的途中,在家里发现被司法机关追捕的恐慌,到处隐藏的犯罪者,如果市民能够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逮捕,犯罪者就会插上翅膀逃不掉。
扭送和传唤的区别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见,传唤在刑事诉讼当中主要用于公检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进行讯问的措施,其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传唤措施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是非法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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