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部设置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折旧、养护费用、集体福利部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3).员工困难补助或企业统一建立和管理专用于帮助.救济困难员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相关退休人员统一外部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员工配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企业[2009]117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节日补助金。因为没有统一按月支付的午餐费补助金,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员工福利费的所得税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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