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落户政策
申报流程。申请人网上报名后,需将《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各受理窗口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要求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受理窗口打佣度积分落户受理回执单》,由申请人检查确认并签字,存根部分由受理窗口留存,回执部分交申请人保存。
复核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网上公示。排名公示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改委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结果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办理落户
申请办理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积分落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其中,户口在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的人员可直接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期限
1.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和工作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工作状况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原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市区工作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学生在校证明。
其他事宜
1.居住证时间计算。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和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时间均累计计算,有效期累计满3年为合格。
2.合法固定住所。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拥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属本人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属共有产权的需出具房产证、共有产权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简化申报材料。为方便申报人员,本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材料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居住证办理情况由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系统申报,公安机关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核准。
4.诚信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5.违规处理。对10名经审核确认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按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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