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在子女完成婚事后提供购房资金,同时此房产也被记载于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名下,在尚未明示其出资性质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可这笔款项实际上是被赋予了对子女夫妇二人的赠与之意。
然而为了确保房产成为自己子女所享有的独立资产,必须明确地表达该赠与房产行为仅针对自己子女本人,并且将房产直接记载在他们的名义之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