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如果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无论其鉴定意见是否真实,科学,可靠权威,都不会被认定为证据。
2.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如果检材来源不明,或受到污染而不具备鉴定条件,那么鉴定的结果也没有意义。
3.鉴定文书必须写清楚鉴定人,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日期,签名,盖章。缺失形式要件的将被排除。
4.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5.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律师补充: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二)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三)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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