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极强的案件,由于法官一般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无法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等进行判断。在实践中,如果患方未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官一般会向其进行释明,需要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如果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
鉴定程序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相反的证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般能够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依据。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
律师补充: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本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的答复。鉴定材料不能满足审核要求的,鉴定机构宜及时提出补充提供的要求。提供的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病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经确认鉴定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办理受理确认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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