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时间:2023-06-07 09:55:54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基字(1998)30号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占50%;浙江证券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出资1332.8万元人民币,各占16.66%;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34.4万元人民币,占16.68%。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筹建期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任职;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层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所有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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