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购买、建造自住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到期,且无逾期现象;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的工、农、中、建四家所属银行之一;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不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上限;
(五)前后贷款抵押物需为同一抵押物;
(六)借款人符合《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三)申请人上月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书面证明;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或《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申请;
(二)中心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
(三)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连同填写完整的贷款文本一起交中心;
(四)中心审核后准予贷款的,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和抵押方式,并签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通知书;
(五)申请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或抵押权转移登记;
(七)中心凭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凭证签发转账支票,用于归还申请人所欠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金。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剩余额,精确到“分”;
(二)贷款期限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剩贷款期限,精确到“日”;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截止日和起始日
商转公贷款截止日和起始日,以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被批准日顺延至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下一个还款日为分界点;还贷日当日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截止日,次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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