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驾车上路,途中与一辆小车发生刮蹭。12月13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6月21日22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径南昌市胜利路与叠山路口段时与其后方的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挂。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扣押了李某某的小轿车,现已发还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01.11mg/100ml。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俭平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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