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回家,结果发生车祸。近日,经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1月15日,蒋某某在吉水县城一饭店吃午饭,席间因经不住朋友劝喝了几两白酒。吃完饭后,蒋某某驾车准备从吉水返回枫江家中。当车行至县城街心花园路口路段时,为避让来车撞到行人李某。事故发生后,蒋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将伤者送至吉水县中医院救治。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3g/1001,属醉酒状态。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蒋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悔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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