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费中包含保险费,你知道么?沈某打车时遭遇事故受伤,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之后,他又将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沈某保险金6万元。
过去四年间,浦东法院审理的涉及出租车乘客受伤的案件有26件,但沈某是第一位提起这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案件判决后,浦东法院于昨天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印制于发票上。
交通事故肇事方赔10万余元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驶至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为120至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4625.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购,于是沈某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医疗费2825.7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等。
承保意外险公司亦不能免责
按照理赔细则,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责的,补偿比例为95%,同责90%,主责80%,全责70%。由于未约定驾驶员无责任的比例,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合议庭则指出,驾驶员次责时,保险公司应赔付95%;而出租车司机谨慎驾驶无责任,保险公司反倒无需赔付。这样一种情形,显然达不到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失去了对乘客意外伤害的保障作用。因此,即使理赔细则未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保险公司的补偿比例,也并不意味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付。最终,法院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案件生效后,浦东法院法官孔燕萍进一步发现,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这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相关出租车公司实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最大程度保护乘客合法利益,浦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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