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按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司法文书中予以注明。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先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再行上诉,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担。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几次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如前所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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