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应按什么原则进行债务清偿
时间:2023-02-20 07:10:15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共同债务才需要分割,分割后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若是对于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一、离婚时一方说的共同债务一方不承认怎样举证

1、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2、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

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

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三、民法典下的离婚分割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由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可以协议确定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则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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