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公司注销资产并将其划分为股东时是否需要纳税,企业各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应当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中扣除,清算所得税,按照规定计算剩余资产可分配给所有者的金额。待清算企业股东取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待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高于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剩余资产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个人以各种理由终止投资、合资经营、业务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者合作项目取得股权转让、合资经营、业务合作所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合作伙伴的违约金、补偿金、补偿金和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规定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违约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给予的补偿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20%。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或有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人为个人的,个人股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按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p>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转让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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