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不一定是重婚。一般的婚外情不构成重婚,已有配偶还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已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涉嫌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重婚;
5、本身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婚外情构成重婚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情欠钱如何处理
法律不保护婚外情,一般是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归还。对方不归还欠款的,债权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归还,仍旧不归还的起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及的资金属于赠与的,情人可以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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