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东海路338号区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18-05-03 06:12:27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单位需提供,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与申请的林木种苗种类、数量一致。原件备查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海区法人邑门式按规定取号。

2)申请。申请人备齐纸质材料后在法人邑门式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江海区经济促进局农业综合执法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江海区法人邑门式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申请人本人领取结果时,需要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区府大院2号楼201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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