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立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我国立法规定相对较为分散,主要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从而撤销因债务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对导致损失的欺诈等行为主张撤销的权利。
3、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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