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是隐匿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他人名义买房,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大宗财产而不告诉对方。
4、将存款转移到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收入。
离婚时的隐匿财产应该如何承担呢?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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