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隐匿财产的规定如下:
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手段有哪些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五)、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
(六)、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
(七)、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
(八)、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备隐匿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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