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的正式施行日期为,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际上指的是于2019年修订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新证券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第79条
本条规定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以及在达到上述持股比例后持股增减5%时的信息披露和暂停交易义务,但适用范围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由此产生的疑问是,采用协议受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相应股权的情形是否应当承担同等或类似的义务对此,笔者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从理论上讲,第79条属于大宗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目的在于防止收购人秘密建仓,并在大量持仓基础上发起令目标公司及市场猝不及防的收购。[27]大宗持股披露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取得并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股权,无论股份取得的途径是协议受让或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持有,情况并无不同,都是为了向市场警示潜在收购人的出现,减少乃至消除突然袭击式的公司收购。从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无论是英国1981年公司法第198—200条,[28]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项以及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3D—G规章,[29]还是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7条之23第1款,[30]均未就大宗持股披露义务区分股份取得的具体方式;从《证券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要求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必须在达成协议后3日内履行报告及公告的义务;从我国目前的公司收购实践来看,无论通过协议收购还是二级市场吸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投资者,均要求按照《股票条例》第47条第1款和1998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附特别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的规定暂停交易和进行披露,但对于通过协议一次性转让尚未流通股份达到5%以上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可以豁免多次暂停交易及多次披露的义务。[31]
虽然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在此后持股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当参照《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整体性特点,不宜将转让标的股份按照比例数加以切割,并且当前协议转让的只能是未上市流通的股份,[32]转让不会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33]无需对于协议转让股份适用阶梯式的披露方法,即可以允许一次性协议取得超过5%的股份,中间不需暂停交易。举例来讲,上市公司中8%的股权可以一次性协议取得,无需先取得5%,披露后再取得剩余的3%。一次性增持或减持5%以上的情形也作同样处理,如增持8%的股份可以一步到位,无需多次披露、暂停交易。当然,在一次性地持有或增减5%或以上的股权比例后,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至于一次性地持有或增减5%的股权后,是否要履行2日或3日内不得再行买入股份的义务,笔者认为可以规定暂时不得买入同一上市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对于尚未上市的股份则不加限制。
试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大宗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如下:
通过协议方式一次性受让股份,投资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以上时,应当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协议方式一次性受让或出让股份,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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