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交通事故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和解的程序:
1、双方协商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3、到期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调解完成,按照调解的结果处理;调解不成,可以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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