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衔接初探
时间:2023-06-11 03:10:19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不断深入,法院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具备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给予宽缓处理,对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予以社区矫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流动人口犯罪做出判决后在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具体衔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审判与司法行政异地衔接难等问题,导致外地犯罪分子社区矫正难以落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衔接工作。

明确责任,强化法律规范。建议尽快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构建全国社区矫正一体化制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对象均来自全国各地的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场所,如果各地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统一规范,势必会造成在衔接管理上的混乱,矫正效果无法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因此,衔接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更需要立法来明确,只有这样,审判、矫正的衔接管理工作才有了法律依据。

形成合力,强化监管网络。建议由公安机关牵头,联合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构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实现全国一体化网络管理。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络能够更快速地解决各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快速地完成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手续,另一方面也能更快速地得到被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的信息反馈,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置。

及时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在目前条件下,作为审判机关审理外来流动人口的犯罪,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在判决生效后,应确保对矫正对象和矫正机构做好三个到位,即:保证对矫正对象矫正宣告及时到位;保证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矫正材料及时寄送到位;保证矫正对象刑罚执行落实到位。而作为实行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和矫正材料后,应及时在执行回执上签收,并寄回法院存档;对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制定措施,实行矫正;对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反馈,便于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因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不具备执法权,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对矫正对象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势必会造成矫正机构的一些工作无法顺利展开,为此笔者建议完善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改变矫正对象的监管模式,具体可由当地司法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及法检工作人员等多方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协调配合,逐步规范和完善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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