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起诉审查立案前、审理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或其他干警敬烟、赠送礼品、礼券、请吃、代购价格优惠的商品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也不要向法院赠送锦旗、匾幅等。(二)当事人不得为办案人员报销车旅费和补贴等费用。(三)诉讼活动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场所进行,当事人不得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家中和其他场所谈论案情。
(四)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向法院领导说情、打听案件审理情况或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五)当事人发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利用审理案件职务的便利、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的,应及时向本院或上级法院监督部门举报,并如实提供情况,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六)当事人有行贿行为,又不听劝阻的或诱惑法院干部收受贿赂的,行贿的钱、物一律上缴。对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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