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彩礼女方是依据其当地的风俗习惯,或根据女方自己自愿选择,可以回礼,也可以不回礼,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方必须要回礼。但涉及彩礼的,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条件,且双方离婚的,男方可主张返还。
婚礼取消,彩礼返还扣除吗
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带任何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是假借订立婚约来索取财物的,被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欺骗方不能全部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彩礼的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对于彩礼的赠送人和接受者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各自的亲属。彩礼也有轻重大小之分,对于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礼物,如聘金、金银首饰、传家宝等,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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