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伙后合伙人是否承担合伙前的债务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其连带责任是意思是指:债权人可以跟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包括这个退伙的。4、如果其中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退伙人来说,同时适用53条和57条。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是怎样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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