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所衍生之债务需否动用其婚前财产作为偿付依据,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判。
一般而言,若某项债务被界定为夫妇二人之共同债务,那么夫妇两方理应共同负担还债义务,其中既包括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亦包含个人私有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若是仅属于夫或妻单方面之个人债务,则债务者往往须以自有个人财产为之偿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假如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承担债务,便可能牵涉到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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