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未偿还的情形,本质上属经济纠纷的范畴,应在民事诉讼领域进行处理与解决。
若屡次发出催收通知或寻求协商无果,债权人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据、合同等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借贷法律关系,进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定债权方享有要求债务方偿还借款的权利。
然而,若判定结果下达之后,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据这一判决文书,向司法机关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司法机构将会依法启动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拥有的房产、汽车、证券以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等财务状况。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执行,甚至恶意拒绝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那么该行为便可视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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