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交通事故的接触点
时间:2023-06-08 21:45:51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确认交通事故的接触点

1、正面碰撞。正面碰撞时双方车辆在碰撞时的减速度一般都很大,瞬间速度降为零,根据动量守恒的原理,将造成车辆较大的轴荷前移,使前轮负荷骤增,这时前轮印迹相应加宽并加重,因此这一加重的轮胎痕迹也十分短。找到双方车辆前轮加重印迹,确定碰撞接触点,应位于两车加重印迹之间。

正面碰撞汽车一般偏离其行驶方向的程度较小,如果两车轮距不同,碰撞后一车后退,则两车轮交叠部分中后退车的轮印终端,也就是两车相撞时该车的前轮位置,由此可推断出碰撞接触点。两车碰撞后,两车的前灯或挡风玻璃的落地位置,以及车下附着物落土落地位置,也可作为判断其碰撞接触点的依据。两车的前灯碎片、附着物落土等一般会垂直落地,并混合地散落在两车推移运动的路线上,根据落地高度和运行速度,与撞击时抛物线差别不大,而两车挡风玻璃碎片则会分别抛落到碰撞接触点的前方路面上。

2、追尾碰撞。追尾碰撞时,后车通常也会出现较大的碰撞减速度,因此留下前轮加重印迹。此外,追尾碰撞也会造成前车尾灯和后车前灯破碎的现象,但与正面碰撞也有区别。追尾碰撞车前轮有加重的印迹,前车虽被后车推移加速,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可以观察到的轮迹变化。另外,追尾碰撞后两车同时前移,故碰撞接触点一定位于前保险杠之后的路面上。

特别难以判定的是,双方车辆变形程度较小,地面都没有留下痕迹,而且双方一个说追尾,一个说向后溜车,在坡道上比较常见,引起纠纷,虽然明知有一方说谎,但是民警也要在现场寻找证据,确定事故的形态。

3、侧面碰撞与刮擦。侧面碰撞有侧面正交碰撞与侧面斜交刮擦之分,被撞车都可能程度不同地偏离原行驶路线。两车距离原行驶路线的程度虽然与两车各自的冲量对比有关,但车辆碰撞后的运动趋势又受到碰撞接触部位、车辆形式和结构、操纵系状态、地面附着系数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侧面碰撞接触点的确定比较困难。通常结合轮胎印迹、碰撞散落物体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的前提是现场的勘查、测量的准确性。侧面碰撞时,双方车辆都可能出现斜向或横向滑移,使其轮胎与路面侧滑,因此在碰撞瞬间,即便车轮处于无抱死制动状态,仍然可能在路面上留下车轮滑动印迹,这种印迹较短时,称为轮胎搓印。侧滑印迹和搓印的起点,也可以叫做车辆瞬间受力变向点,一般作为碰撞的地面接触点较为准确。

无论双方的行驶方向如何,都因为双方相互接触面小,对各自车辆的运行轨迹改变也相对较小,碰撞的瞬间不好在地面留下固定的散落物,而摩托车、自行车倒地形成的划痕成了判定接触点的最重要的证据。对路面接触点的判断,多数人是以地面划痕的起点来判定的,这样的判断,误差比较大,甚至于对车辆是否越线,带来错误的判断。

地面如果有轮胎搓印或者车辆刹车痕迹,接触点还好确定:接触点在汽车刹车或划痕向后的延长线上。如果以倒地划痕来判定接触点,划痕延长的距离又要根据划痕造形物体(如车把、脚蹬等)距地面的高度、物体的质量、受碰撞的力的方向和大小来确定。因为力是有方向的,速度也是有方向的,所有的判断和测量,都要基于车辆的运行轨迹和受力方向来确定。但是现场勘查,必须要有这方面的经验来判断,然后将详细的勘查情况记录,其中最关键的是划痕的起止点、长度、与测量基准线的角度、弧度等;碰撞物体的相碰撞点、变形尺寸,特别要保留实际物体,以备后来的鉴定使用。

碰撞双方的质量差别悬殊很大,碰撞后交通汽车必然将自行车或行人向汽车的运动方向推移,碰撞接触点位于汽车碰撞部位的后方。碰撞时由于自行车或行人受到突然的冲击和加速作用,自行车轮胎或人的鞋底可能在路面上留下搓印,但这种细微的痕迹,在现场不容易发现;在冲击瞬间,从自行车或人体上有可能掉落下物品,自行车的倒地划痕这些均可作为判断碰撞接触点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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