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时间:2023-04-25 04:30:19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1989-5-25

执行日期:1989-5-2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14届会议于1987年6月17日在伦敦通过;1989年5月25日,经第15届理事会议修订。该文件确定的规则一直是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交换资料的国际公认准则,事实上已成为该领域的习惯国际法。并为以后有关国际环境立法奠定了国际实践基础。中国实际上也遵守了该准则,故录于此。

准则导言

1.本准则提交给各国政府,以期协助它们通过化学品国际贸易的资料交流来提高各国的化学品安全。这套准则是以有关的现行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文书及各国规章的共同因素和原则为根据,并借助于这些文书和规章的制订和执行经验编制出来。

2.本准则是一般性的,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以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准则中有涉及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特别条款。这方面需要在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参照它们保护人类健康及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进行合作。为此目的,准则中凡提及一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的规定,就涉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而言,亦均同样适用于这些组织。

3.本准则不妨碍关于化学品资料交流的现有的或未来的国家立法及双边、区域和多边文书内关于特定体制或程序的规定;事实上,制订本准则的目的,是要协助各国做出此种安排。

4.本准则不排除各国进行更广泛、更频繁的资料交流。或做出其他安排,包括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与输入国进行协商,以期在各种可用办法方面吸取经验。

5.本准则向进口国提供一种机制,使其给够将进口已经被禁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正式记录

并散发。准则指明了进口国和出口国以及出口工业部门的共同责任,以保证所做决定得以遵守。

6.本准则确认,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在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加强决策能力和培训具有重要性。

7.本准则补充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制度的现有文书,亦补充粮农组织关于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的国际行为守则,后者是国际间农药管理的主要指南。本准则应在不重复的情况下对各项现有文书内包括的不同种类化学品适用。

8.本准则虽然不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而制订,可是仍然不失为让它们在本国建立程序,有效使用化学品资料的一个构架。这套准则的执行。应可帮助它们避免因不明了化学品(特别是在其他国家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使用上的危险而引起的严重的、代价极高的卫生和环境问题。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定义

为本准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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