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并非必然构成夫妇共有的财产权益。
首先,若嫁妆系在结婚登记之前由女方生身父母向她所赠送的财物,此时,此笔嫁妆可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婚姻家庭法所限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故在最终解除婚约时并不对此部分进行切割分摊。
其次,若嫁妆系在男女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才获赠的财物,除非男女双方存在着特殊的约定,女方的父母通常可以将此视作是他们对新婚夫妇的一种赠与行为,因而这部分嫁妆便应列入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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