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0000元/亩,合计每亩45000元。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兑付标准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每亩500元。
4、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东上官乡嘴头村四组5亩,合计征地费22.5万元。
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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