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