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一、申请回避的条件有什么?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
二、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鉴于目前法院系统书记员有聘任制书记员和行政编书记员两种,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编书记员。因此,原则上法院行政编书记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全文8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