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刘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如双方因对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有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开发商应在一周内退还定金。”在15日内,刘先生依约前往售楼处商谈预售合同,但因对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分歧而未能签署合同。在15日后,当刘先生拿着认购书去找开发商要定金时,售楼处的小姐却以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前来商谈合同为由拒退定金。刘先生这下急了,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前去商谈过合同。最后,他通过多方托人,才把定金拿了回来。
其实,刘先生认购书中的有关条款已约定得很完备,但他有一个小小的疏忽是,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以致无法拿出自己曾在约定期限内前去与开发商商谈预售合同的书面材料。尽管这种情况在目前的楼市中已比较少见,但还是有极少数不讲诚信的售楼人员会采用这种伎俩获取不当收益。
对购房者来说,在房屋认购阶段,应注意保留商谈合同的书面证据,如签约会谈记录,或让售楼人员签署购房者前去商谈合同的确认书等。笔者认为,购房者在整个购房阶段都应当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如果出现问题,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可以通过挂号信、让开发商签字确认等方式留下证据。如此一来,购房者就不会遇到因口说无凭而吃哑巴亏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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