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中也有“司法强拆”,您知道吗?
时间:2024-01-31 11:07:27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集体土地上的“司法强拆”其实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程序,同样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样会带来强拆或者强征。

一、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上文提到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还没有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调整,那么它规定在什么地方呢?答案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作出决定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作出决定的前提

征收方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被征收拆迁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第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满足法定条件。

对于第二点展开来讲就是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顾名思义必须存在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合法的征地拆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征地补偿与交付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实就是被征收拆迁人实施的阻挠征收方依法进行征地的行为,比如现实中的一些“钉子户”。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决定的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一样,并不是一作出就可以拿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得经过一个期间。

这个期间就是被征地拆迁人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法定期限,即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若该等期限届满后被拆迁征收人既不寻求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又不自行主动地交出土地,就要面临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司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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