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听证体现了民主参与的过程。随着我国开发区热潮的兴起,地方政府不断扩大其征地规模,那么一方面由于征地和征收安置补偿不到位,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偿标准尤为偏低,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现实问题,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缺乏参与的协商机制,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纠纷。而听证程序恰恰弥补了这点不足,因此可以说该程序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征地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有听证的权利。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法律是赋予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是听证的权利的,作为弱势群体一方,是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权利的。
征地拆迁如何应对听证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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