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申请延期执行的;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一经中止,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执行中止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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