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丈夫唐某离婚后,法院将孩子判给周某抚养,唐某需要每月给抚养费。今年3月的一天,周某的儿子向她抱怨缺少生活费,于是周某打电话给前夫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两人又相约在唐某父亲家门口见面,商量抚养费的问题。不料,两人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唐某用木椅子将周某头部砸伤,周某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唐某左侧面部砍伤。经宿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唐某对周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周某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唐某有一定的过错,唐某对周某的行为亦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周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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