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操作对购房存在哪些潜在的隐患
时间:2023-11-12 09:26:07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假离婚操作对购房存在哪些潜在的隐患

假离婚操作对购房存在潜在的隐患如下:

1.假离婚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2.假离婚属于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一经发现不受法律保护;

3.一方财产没有按照正常离婚财产比例分配的,另一方无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

6.法庭辩论。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如何确认离婚时房产的价值

离婚时的房产价值确定方式如下:

1.双方可协商确定,但该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与房产市场价差别不应太过巨大。

2.评估确定,双方可申请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房产。

3.竞价确定,法院可对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房产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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