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行为往往涉及到诈骗罪的指控。当同一所房子已经卖给了一位买家之后,如果卖方仍然试图通过制造虚假信息和掩盖真实情况来欺骗另一位买家,并再次将该房产出售给他,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了诈骗罪。具体来说,如果卖方在与第二位买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收到了第一位买家支付的购房款项,但随后却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二位买家,导致第一位买家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这就很可能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也必须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受害人)产生误解,然后对方基于这个误解进行了财产处置,最后行为人或者第三方获得了财产利益,而受害人则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要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卖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项的主观意图;其次,买方必须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最后,卖方必须实际上已经获取了购房款项。当然,并非所有的“一房二卖”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卖方是否有意愿收取第二笔购房款项。对于那些出于其他目的进行“一房二卖”的行为,不应简单地视为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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