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投资移民政策什么时候停止的
香港投资移民,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03年10月27日推出,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在香港参与经营业务的人士到香港定居。
2015年1月14日,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表2015年度施政报告,其中在吸引人才的策略方面,宣布2015年1月15起暂停推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香港投资移民的要求:
第一:主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两年前得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约合7900000人民币)。需要申请人取得拥有资产的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评估证明,股票基金资产证明等)。
第二:由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资产报告,结合其他材料向香港入境处提出投资移民申请。
第三:取得香港入境处临时性批准后,在半年内将1000万港币投资到香港,购买股票基金等。
第四:投资到位后,提交证明材料到入境处,由香港入境处发放香港临时身份证。
第五:7年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投资移民的流程
1、了解投资移民的条件。即了解移民接受国接纳投资移民的具体规定,如投资数额一般都在10万美元以上,有的高达100万美元以上,了解清楚后便于结合自己的实际经济实力作出抉择,同时选择公安部认可的专业公司支持,以便解决不同财务制度和经商环境的对接问题;
2、索取有关投资移民的文件资料。申请者可通过海外亲友到移民机关索取,也可直接到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索取;
3、准备投资移民的证件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国籍证明、财产证明、健康状况证明、无刑事制裁证明等,且均需分别由公证机关公证和外交部司认证;
4、将证件材料及填写的表格等递交给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等候批准;
5、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对申请人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回其国内待批;
6、前往国移民机关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后,决定是否接纳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其驻华使(领)馆及申请人;
7、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即可办理申领护照和签证手续,并踏上投资移民之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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