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1-27 05:18:32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1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

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

自2008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为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有序引导、配套衔接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环境;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放宽亲情投靠落户条件,简化办事程序

1.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范围以外的8个县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不受房屋面积限制。

迁入人员需无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待改造的拆迁房、城中村、筒子楼不属于购房落户范围。

二、放宽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到我市就业并落实工作岗位的技术工、熟练工,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2.本市企业招用的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三、改革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

1.凡属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可自愿选择落户地址,也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2.愿意参加我市经济建设的硕士(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落入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四、放宽外来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1.外地来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投资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落户:

(1)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3)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落户。

(4)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以外的8个县区纳税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落户条件及落户人员、人数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五、放宽集体户人员新生婴儿落户条件

1.单位分配住房居住的在职职工,配偶双方均是昆明市集体户在册人员,当年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2.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单位集体户口一方落户。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落户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六、完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配套政策

1.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可进行产权变更。

2.昆明市常住人口将房屋出售后无固定住所的,可投靠在昆明市的亲属落户;确无投靠对象的,可将户口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临时代管户),由公安机关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户口限制迁入。

3.在我市购房落户后,购房人3年内又将房屋进行交易,且在我市无固定住所的,公安机关应当强制将其本人及户内人员户籍关系迁回原户籍地。

户籍制度改革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职能部门在执行中要做到整体联动,相互配合,统筹安排,信息互通,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本文件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安户籍△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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